保育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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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確保本保育區內水產資源之永續利用,特劃定核心區、永續利用區,並訂定分區管理事項,以有效管理水產資源及棲地。
二、保育區名稱: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三、保育區位置範圍:
(一)核心區:本市行政轄區所屬A、B、C、D四點所圍自陸地高潮線起向外海域之範圍(座標詳如附圖);面積約十五公頃。
(二)永續利用區:本市行政轄區所屬A、B、E、F四點所圍海域之範圍(座標詳如附圖);面積約三點六公頃。
四、管制事項:
(一)共同管制事項:
1. 採捕石花菜等經濟型海菜(藻)類,以設籍基隆市之市民(含漁民)及基隆區漁會會員為限。欲採捕經濟型海菜(藻)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至基隆區漁會申請,並由基隆區漁會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申請採捕人員姓名(含身分證字號)繕造成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並副知海岸巡防機關備查後,始得於翌年全年度採捕經濟型海菜(藻)。採捕經濟型海菜(藻)僅得以徒手方式進行,且禁止採捕海菜(藻)以外之水產動植物。
2. 基於學術研究及資源調查目的,須進入保育區範圍內採捕水產動植物者,應於採集前檢具計畫書,並載明採捕種類、期間、方式及人員等書面資料,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進入時,僅准予執行本府核准之計畫,並應隨時攜帶許可文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3. 因發布颱風、海嘯警報或有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特殊情形,本府為維護民眾安全,得禁止其進入。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 非經本府許可,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含徒手及沿岸垂釣等)水產動植物或破壞棲息地環境之行為。
2. 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經本府許可,得進入本區從事自然教育、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生態潛水等活動,其餘時段禁止人員進入。
3. 進入本區之人員,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申請進入水域者,應檢附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能力證明。
4. 進入本區從事自然教育、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生態潛水人員採總量管制,陸域及潮間帶每日以二百人為限;水域平日以二百人為限、假日以四百人為限,並採上下午分流制度。但設籍於本市長潭里、八斗里、砂子里、碧砂里、新豐里、新富里之居民經許可進入本區者,不計入總量管制人數。
5. 進入本區之人員,應由本府指定之出入口進出。進入陸域及潮間帶者,應由本府認證合格之解說人員帶領進入;進入水域者,應配戴本府核准之證件套,並僅可於本府指定之公共浮具繫綁潛水用具,不得擅自繫綁於礁石或特殊器材上。
6. 經本府核准之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採捕經濟型海菜(藻)及管理單位人員不受前五目規定之限制。
(三)永續利用區管制事項:本區僅可從事經許可經營之漁業,並禁止有破壞棲息地環境之行為。
五、罰則:違反本公告限制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保育區範圍及限制事項,本府得視保育成效或管理需要,予以調整,必要時得調整進入人數或禁止所有人員進入。
圖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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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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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0.23_本府公告_潮境修正公告
  • 保育區修正範圍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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